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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一dd

发布时间:2021-01-20 18:55:46 阅读: 来源:扭扭车厂家

浅论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 (一)

一、劳动者休息权的现状 (一)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报道和相关数据 2005年4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央视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了一项关于中青年工作时间的调查。在接受调查的1218人中,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的人占34.4%,而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人占65.6%,其中,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的人已经超过20%。接受调查的人中,75.1%的人对“玩命”工作表示理解。究竟是什么因素在支撑着人们如此卖命地工作呢?本调查发现,82%的人选择了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最主要的原因是“奖金足够高”。其中20-40岁的人群中,这种想法相当普遍,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年轻时拿生命换钱,岁数大后拿钱换命”。此调查数据显示,75.1%的中青年人对拼命工作甚至“过劳死”现象表示理解,只有18%的人认为“这种健康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2005年,福建省农调队对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5个设区的市200名农民工、10个劳务中介机构和30家企业调查后发现,农民工工作时间偏长,生活十分清苦。接受调查的200名农民工,平均每周上班6.40天,每天上班9.34个小时。其中每周工作6天以上的农民工有193名,占96.5%;每天工作9小时以上的农民工有99名,占49.5%,最长的每天工作时间达15个小时。这种情况在三资企业和台商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

据另一项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进行的关于农民工工作时间的调查显示:有29.6%的农民工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有72.5%的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长时间的加班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此调查报告收录了2000年5月11日《羊城晚报》中一篇名为《一月工作500小时,害得打工仔当场累死》的文章,此文报道了一名来自河南的打工仔在惠州一家工厂因超时加班,累死于工作岗位的事件。另外,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对珠江三角洲的调查中,接受调查的打工妹每天工作11小时至12小时的占46.7%,13小时以上的占25.8%。

从上面的调查和数据中我们看到,当下我国农民工休息、休假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二)关于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相关案例 “华为集团”是中国最大的通信设备供应商,拥有上万人的研发团队,业务遍及全球。“华为”在创业时有一个传统,叫“床垫文化”——几乎每个开发人员都有一张床垫,午休时,席地而卧;加班晚了不回家,累了睡,醒了爬起来再干,一张床垫相当于半个家。在“华为”,加班很普遍,“床垫文化”也成为“华为”精神的象征。

胡新宇,2005年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毕业后到深圳华为公司从事研发工作,他的日常作息习惯从此改变。晚上10时,坐上公司班车,颠簸到家已过11时,第二天早上7时准时起床上班。 4月初,他所在部门封闭研发新项目。项目启动后,他几乎天天在公司过夜,长期蹲点实验室打地铺。4月28日,胡新宇因身体不适入院。2006年5月28日晚,胡新宇在广州中山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病逝,年仅25岁。死亡原因是过度劳累,全身多个脏器衰竭。

诸如此类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大量劳动者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经常加班加点,而且得不到劳动法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一些单位以提高计件工作定额标准或者下班前安排工作任务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规定,变相迫使劳动者加班,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

(三)“过劳死”也是一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新现象 “过劳死”一词源自日本。一般来说,指的是长期慢性疲劳后诱发的猝死,即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精疲力竭,甚至引起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继而出现致命的症状。上世纪80年代,“过劳死”似乎离我们还十分遥远。而今,“过劳死”已经走近我们,并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更令人担忧的是,“过劳死”已蔓延到各种职业群体,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知识分子群体,而且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过劳死”的发病率正在逐年增加。

在中国,对于何谓“过劳死”,劳动部门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专家也一直没有一个准确、权威的定义。迄今为止,“过劳死”在法律上仍是一片空白,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多将“过劳死”作为“工伤”案件起诉,但是鲜有胜诉的案例。对于“过劳死”现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讨论过多年。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又有人大代表正式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但是最终因为 “没有可操作性”而未能通过。

上述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数据调查和实例,充分的显现出对我国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应该尽快的把“过劳死”纳入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内。

二、劳动者休息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休息权的内涵 在学界,对休息权界定表述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或工作之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也有学者指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时间或约定的时间休息,得以恢复精力体力的一种权利。这些说法不一而足,但多半大同小异,至少在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这一点上没有疑义。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休息权的享有主体通常为劳动者,即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其次,休息权是相对于劳动权的一种权利。对此我国学者有一种共识:休息权与劳动权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的劳动或工作之后所享有权利。这是因为人的生理机制决定了人必须通过休息才能得以恢复充沛的身心能力状态。这种意义上的休息权还表现为劳动者在享有休息权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换言之,休息权是劳动权存在的一个前提,也是劳动权的一种派生形态。

再次,休息权是生存权的延伸。劳动是人生存之手段,是人生活之源泉,劳动权的实现状况与程度直接关系到人生存状态与质量。从人生存的时间维度上看,人的生存时间由劳动时间和诸如休息闲暇等非劳动时间组成。由此观之,人的生存状况与质量还取决于休息权的实现。

另外,休息权还具有人身自由的特性。休息权与人身自由的关系也是通过劳动权这一媒介显现的。如果一个人只有劳动权,而不享有休息权,这与奴隶社会的奴隶至少在客观上没有丝毫差别,这意味着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人身自由。当然,这种情况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存在的。但是,这从反面说明劳动者是否享有休息权以及享有休息权的程度,与其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当的关联。

最后,休息权与个人发展权也存在一定的关联。休息权不仅可以使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或工作之后通过休息和修养,恢复体力和精力,而且还可以使人们在休息时间里,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机能,发展身心。这意味着休息权不仅是实现劳动权的手段,还有其自身的意义,即发展和完善劳动者自身的意义。劳动者正是通过所赋予的休息权和充分享有该权利而使个人的发展权得到满足。(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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