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猥亵5女童获刑6年上诉反驳教室非公共场所
教师猥亵5女童获刑6年 上诉反驳:教室非公共场所
广东省新兴县某小学原教师陈水洪,在上课期间猥亵5名不满12周岁的女童,一审被判刑6年后,他上诉说,教室是部分人学习的地方,不属于公共场所,因而不应据此从重处罚。云浮市中院二审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陈水洪原是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某小学教师。法院查明,2012-2013学年,陈水洪任一年级体育、英语老师,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任二年级数学老师。在以上教学学年期间,他利用在教室巡查学习情况和纠正学生坐姿机会,用手抓摸女学生张某某、范某某、文某、吴某某、唐某某的乳房、下体阴部或臀部等部位,以满足其性欲望。以上5名学生均是未满12周岁的儿童。
根据裁判书记载,陈水洪对学生进行猥亵的行为发生在上课期间,教室内还有其他学生上课。
案发后,被害人的监护人已书面表示对陈水洪予以谅解。
新兴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水洪以寻求性刺激、满足性欲望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陈水洪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论罪应在五年以上从重处罚。此外,身为教师的他却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刺激、性欲望,在教室公然当众对其负有教育、保护职责的5名女生实施了猥亵,对其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惩。鉴于陈水洪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对他判处有期徒刑6年。
然而判后,陈水洪却以其行为不构成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为由提出上诉。他还说:教室是部分人学习的地方,有一定的局限性,且没有流动性,不属于公共场所。
云浮市中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教室是校园主要组成部分,属公共场所,陈水洪于上课时在教室猥亵儿童,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应在五年刑期以上从重处罚,原判结合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一情节,予以判刑六年,是罚当其罪,二审予以维持。记者董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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